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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佛事道场管理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7-10-06 00:00 [ ]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农村佛事道场管理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东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近年来,为构建和睦宗教,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领域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我们深入实际,对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进行了多层次多方面的调研,针对问题的症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我市农村佛事道场现状
  我市佛教历史悠久,影响深远。解放前,市区和一些古镇都有几十座寺庙,因此在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相当普遍。农村佛事道场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即宗教形式、民间习俗、迷信色彩三结合。同时农村佛事道场活动还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活动普遍,群众开支较大。在农村,一般一个老人去世后,都会请和尚诵经或请道士做道场,有的还要帮已去世多年的人过冥寿等,同时农村佛事道场活动攀比之风日甚,场面越来越大,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农民的开支,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很不协调。二是活动人员混杂、流动性大。由于以往缺乏对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的统一资格认定,导致活动人员构成较为复杂。活动人员中既有文革前受过戒、会念经的原宗教职业者,也有近年来刚受戒、会念经、遵纪守法的新活动人员,同时活动人员中还混杂着借教谋生的无业人员。人员的混杂,直接导致了这部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活动不太规范。另外,由于我市在外出家僧人较多,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经常受邀外出或自行外出做佛事,僧人中有少数家在农村的人员还存在“亦僧亦农”的现象,这些都导致我市农村佛事道场活动是一个动态的人群。三是多在农户家中进行。由于我市地域广阔,加之农村佛事道场活动场所设立不够到位,长期以来群众已形成习惯,所以,目前农村佛事道场活动基本上都在家中进行。四是农村佛事道场活动质量不高。由于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受活动场所限制(多在家中进行),行业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群众的要求也不高,缺少公开透明的监督和管理,这些就决定了活动质量不会高,有的甚至还渗杂着一些封建迷信内容。五是收费混乱。由于从业人员的混杂和佛事道场活动组织者之间的不良竞争,在地区间农户间活动收费标准不一,造成了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之间和活动人员与斋主之间的矛盾。
        二、农村佛事道场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创新思维不够。大部分工作还停留在兴化会议阶段,观念上没有新的突破。一是还以抓“两假一乱”为主要内容,没有及时转到依法管理上来;二是“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不够,工作上还以管、卡等简单的方式进行;三是还未能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工作,缺少长远规划和通盘思考;四是就事论事,政治敏锐性不够强,工作重点不明确。
   2、管理力量薄弱。我市宗教行政执法队伍已基本配备到位,目前市宗教局有宗教行政执法人员5名,各县(市、区)也相应配备了兼职民宗干事(统战委员),农村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也已基本建立。但由于各镇民宗干事兼职太多,变动也较频繁,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够协调,宗教工作机制尚未健全,因此我市宗教工作由县级宗教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加之我市是苏中地区的人口和面积大市,农村佛事道场活动普遍,目前农村从事佛事道场活动的有五千人左右,因此执法力量的薄弱已成为我市农村佛事道场管理的制约因素。
    3、重管理轻服务。由于指导思想还不到位,工作重点方向不明,不注重学习和提高,调研又不太深入,接受外面的新东西不快,加之人手不够,成天为事务所缠绕,故工作只注重管理,立足点没有及时转到服务上来。将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只单纯定位于管理对象,而不是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为他们提供服务,在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中,帮助这部分人员解决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好方方面面的矛盾,使他们能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事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以不断适应农村广大群众对佛事和道场活动的需要。如简单地将他们推向工作的对立面,将大大增加工作的难度。
      4、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和作用发挥不够。一是组织机构不完善,相当一段时间,未能形成完善的组织工作体系。二是制度建设不健全,不少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未能建立,有些制度订了,但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完全到位。三是工作职能不明确,有不少工作由宗教局直接掌握,形成职能职责不清。四是团体作用未发挥,未能按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有效地做好对场所的指导工作。
         5、活动场所设立不合理。现在我市农村寺庙不多,但设立了不少居士活动场所。由于寺庙太少不能使僧道入住进行统一管理,出现了大量的散居僧人,佛事道场活动也基本上在群众家中进行,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群众从事佛事道场活动。部分居士组织活动不规范,将活动场所建成寺庙,并不按规距也从事农村佛事道场活动。
          三、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的几点思考
  要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必须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维护全市宗教领域的健康稳定。
        一是要坚持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现有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多,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要按照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加强对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管理,由于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一般都是由本地僧道人员进行,只有坚持属地管理,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纳入各镇整体工作一道安排,才能有效地将规范农村佛事道场落到实处,在保护合法宗教活动的同时,对违反宗教政策和法规的非法佛事道场活动就地查处。
        二是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要充分发挥宗教管理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的作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将要调整充实,各镇也要成立相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由镇统战部门牵头,宣传、公安、司法、民政、文化等相关部门参加,由镇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的管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要切实强化村级宗教管理工作,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宗教工作,把好基层宗教工作的第一道关口。
        三是要发挥宗教团体作用,行使工作职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自治组织,各地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在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上有着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对照党的宗教政策,放手让宗教团体围绕协会章程,在人员资格认定、场所自身建设、人员培训教育等方面认真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能。
        四是要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加强人员管理。农村佛事道场活动具有民间化、民俗化、职业化等特点,在我市农村非常普遍,已成为一部分人专司的职业。市宗教团体和各镇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出家僧人和道士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教制仪规和行业自律准则,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严格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对农村佛事活动人员,由各镇统一规范到寺庙从事佛事活动,没有寺庙的,必须集中到佛教活动点,统一进行管理,同时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僧人共住规则》的要求,一是要具备僧人条件,要持有中国佛教协会统一颁发的戒牒,二是要符合僧人的“六字规范”,即“僧装、独身、素食”,三是要有所共住的寺庙。对从事农村道场活动人员,也必须按地区设立道教活动地点,按道士的仪规规范地有组织地从事农村道场活动。
        五是要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加强素质教育。市宗教团体要关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一是在政治上,要将爱国爱教、坚持正信、业务熟练的人员安排进宗教团体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等;二是要加强对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三是选拨一批年纪轻、业务好的人员,输送到宗教院校进行学习培训。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各镇要加强教育引导,对其中少数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罚,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非法宗教活动,由宗教部门牵头查处。
        六是要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和借教敛财。宗教活动必须做到“场所合法、人员合法、内容合法”,封建迷信活动和借教敛财,是典型的非法宗教活动,各镇宗教管理部门和市宗教团体要教育引导农村佛事道场活动人员,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和借教敛财,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2007年2月份,我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的实施意见》,几个月来,通过不懈努力,农村佛事道场活动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实效。我们的做法是: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自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以来,有关部门又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我市加大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宗教干部法制意识,将过去的行政管理为主转到依法管理上来,把宗教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形成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第二、完善执法队伍。以市民宗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为主体,各县(市、区)、镇民宗干事在本镇范围内协助,成立了“盐城市宗教行政联合执法队”,进行联合执法,由市民宗局一名副局长担任联合执法队队长,具体负责联合执法队的组织领导工作,各镇民宗干事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宗教行政执法职能。
        第三、重视场所建设。在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我们以宗教场所重新登记发证为契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准备重新登记的场所进行审查把关,市宗教团体和各镇逐场所过堂,进行回头看,对需要整改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出明确的意见,按规定要求,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好。
        第四、强化人员管理。全市僧尼和道士依法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对建有寺庙道观的镇,僧尼和道士入住寺庙道观;没有寺庙道观的镇,在现有开放的佛教活动点中明确一处由僧尼入住进行统一管理;对没有开放场所的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市佛教协会申请,有关镇提出意见,报经宗教部门批准设立。对道士,可在一定区域内由道协申请,经宗教部门批准设立活动点,集中从事宗教活动。居士要按规制在家修持,到皈依寺庙道观或活动点参加宗教活动。
        第五、抓好制度建设。明确各个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学习、活动、仪规、人事、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和财务管理制度。各镇按宗教活动场所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财、物管理,选好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依法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帐户、帐簿、凭证、现金、资产等管理,做到收有依据、用有计划、报支手续齐全,从2007年起,各个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统一使用民政局、财政局规定的规范的收款收据,由各镇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到市宗教团体领取。明确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资格人员担任总帐、出纳,科学民主地搞好内部分配,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规范佛事道场活动。凡从事佛事道场的僧尼道士,经市宗教团体资格认定后,由各镇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报市宗教局备案,集中统一到镇所确定的寺庙或佛道教活动有组织地从事佛事道场活动。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的镇或虽有活动场所但距离较远的村场,可临时经镇民族宗教管理办公室批准,由佛道组织具体负责安排本组织人员到户进行,但市区和集镇严禁到户进行佛事道场活动,确保农村佛事道场活动有序进行。
        第七、明确宗教团体责任。明确市佛教协会和市道教协会,要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对违规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处罚,加强对从事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树立和维护宗教界形象,关心和维护佛道教活动场所和从事农村佛事道场的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
        第八、建立考核体系。认真加强民宗局的自身建设,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解决自身利益问题,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明确各镇将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纳入各镇“三个文明建设”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的具体考核办法,模范带头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各项制定规定。以开展两个五好(五好场所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活动为抓手,制定考核细则,定期进行逐项考核,并与政治待遇和经济利益相挂钩,按考核结果及时兑现。每年年底,市宗教局将各镇规范农村佛事道场活动工作作为各镇民宗干事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市民宗教局对各镇及其场所进行综合考核,好的予以表彰,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这项工作虽然取得了社会成效,但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尤其是如何依法加强对农村佛事道场的管理,努力适应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认真构建和谐宗教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的稳定,还面临着不少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研究,着力组织调研,以科学的态度进行定位和处理,以确保农村佛事道场活动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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